本文是学习GB-T 31288-2014 铁尾矿砂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铁尾矿砂的术语和定义、规格、
一般要求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贮存
和运输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及其制品和砂浆用铁尾矿砂。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
GB/T 14684—2011 建设用砂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
铁尾矿砂 iron tailings sand
铁矿石经磨细、分选后产生的粒径小于4.75 mm 的颗粒。
铁尾矿砂按细度模数分为铁尾矿细砂(简称细砂)和铁尾矿特细砂(简称特细砂)两种规格。细度模
数为2.2~1.6的为细砂,细度模数为1.5~0.7的为特细砂。
铁尾矿砂有害物质除应符合6.3的规定外,还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,不应对人
体、生物、环境及混凝土、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。
铁尾矿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GB/T 31288—2014
表 1 颗粒级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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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75 m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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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6 m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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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8 m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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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 μ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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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 2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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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尾矿砂中不应混有草根、树叶、树枝、塑料、煤块、炉渣等杂物。铁尾矿砂中如含有云母、轻物质、
有机物、硫化物及硫酸盐、氯盐等,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 3 有害物质限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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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4.1 采用硫酸钠溶液进行试验,铁尾矿砂的质量损失应不大于10%。
6.4.2 细砂的压碎指标应不大于30%。
GB/T 31288—2014
铁尾矿砂的放射性应符合 GB6566 的规定。
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,试件应无裂缝、酥裂、胶体外溢等现象,且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
0.10%。
当用户要求时,应报告其实测值。
当用户要求时,应报告其实测值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1.1的规定执行。
单项试验的最少取样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若进行几项试验时,如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
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,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。
表 4 单项试验取样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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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1288—2014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1.3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2.1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2.2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3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5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6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7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8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中7.9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14684—2011 中7.10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11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14684—2011
中7.13的规定执行。若特细砂的某一粒级颗粒质量不足试验规定量时,则
视该粒级特细砂质量为零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14的规定执行。
按GB 6566 的规定执行。
GB/T 31288—2014
按 GB/T14684—2011 中7.16的规定执行。其中,特细砂按规定筛除大于4.75 mm
及小于150 μm 的
颗粒,将剩余颗粒搅拌均匀后直接取样990 g(精确至0.1g)进行试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15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中7.18的规定执行。
按GB/T 14684—2011 中7.19的规定执行。
铁尾矿砂的出厂检验项目:颗粒级配、石粉含量(含亚甲蓝试验)、泥块含量、集料碱活性。
铁尾矿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6.1~6.6的要求,表观密度、松散堆积密度、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
率根据需要进行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;
b) 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恢复生产时;
c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d) 正常生产时,每年进行一次。
按同规格及日产量每600 t为一批,不足600 t亦为一批;日产量超过2000
t,按1000t 为一批,不
足1000 t亦为一批。
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,且出厂检验结果符合6.1、6.2、6.6的要求,则判定为该批产品检验
合格。
试验结果符合6.1~6.6的要求,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,则
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,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,对该项进行复检。若复检
符合标准规定,则判定该产品合格;若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规定,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style="width:3.09333in" />GB/T 31288—2014
9.1 产品出厂时,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,其内容包括:
a) 产品的规格和生产厂信息;
b) 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;
c) 出厂检验结果、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;
d) 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;
e) 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。
9.2 铁尾矿砂应按规格单独堆放和运输,防止人为碾压、混合及污染产品。
9.3 运输时,应有必要的防遗撒设施,严禁污染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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